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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关问题的工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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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2-31
  •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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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交运函〔2021〕621号

  市中心区交通项目管理中心、广园路建设公司、政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道路工程研究中心,各区建设、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广州地铁集团、广州交投集团、市城投集团:

  现将《广州市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关问题的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建设管理处反映。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12月14日

  

广州市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关问题的工作指引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关于在招标投标领域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的通知》(粤发改法规函〔2021〕1171号)、《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穗发改函〔2021〕347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市城市道路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必须招标项目范围

  城市道路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单项采购的相应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合并招标的,在确定是否达到依法必须招标标准的合同估算价时,对应不同立项文件的合同估算价不累计。除上述明确列举以外的项目,不强制要求招标,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按规定决定发包方式和时间。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自愿选择招标方式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件》相关规定,可不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二、关于监管工作分工

  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其中,市级负责资金筹措的项目(包括市本级财政投资、市级国有企业出资、使用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方式的项目,下称“市管项目”),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其他包括区级负责资金筹措的项目,或者建设资金由市向区转移支付的项目,由各区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并接受市交通运输局的指导。

  市管项目的新、改、扩建(含其附属设施)工程和主体结构拆除、修缮、加固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含勘察、设计、监理等),其招标投标活动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其他如绿化、管廊、照明、消防、排水等独立工程的招投标活动报由市相关主管部门依职责监督。

  三、关于招标投标承包商预选库

  全面取消作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资格条件的各类预选库、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承包商库。

  四、关于招标计划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其他公共媒介向社会发布招标计划,发布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至少30日。招标计划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招标人、估算合同价等内容。

  五、关于招标条件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除勘察设计招标以外,其他招标均不得在取得项目批准文件前开展。依法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布招标公告前宜取得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准文件。

  六、关于合并招标

  同一招标人在同一时间段内实施多个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时,对分别立项的项目,属同一类型且采用同一类别资质的可以合并招标。包含不同类型、不同专业技术、不同品种和规格标的的招标项目,原则上不得合并招标。分别立项的不同项目合并招标的,各个项目应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最低资质等级规定,并以最低资质等级设定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招标人应当按照“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合理确定所需项目负责人。各个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对于合并招标项目,招标人应根据立项文件分别编制报价材料清单及预算,投标人分别编制投标报价文件,合同分签,实施过程中分别计量支付及结算,实行独立核算。

  七、此前工作指引与本指引不一致的,按本指引执行,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如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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