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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广州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 2021-12-30
  • 来源: 广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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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请点击查看政策原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指出,要理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机制,明确出资人代表职责。201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为做好新时期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2019年5月,广东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提出要理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明确加强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授权管理,明确由各级财政部门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决策部署,2019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国办发〔2019〕49号);2020年6月,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办法》(粤府办〔2020〕13号),明确了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具体职责,要求各市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根据中央、省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国有金融资本实际情况,市财政局在充分征求市有关单位、市相关国有企业及各区意见基础上,起草《广州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办法(暂行)》(下称《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是完善我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的重要举措,是厘清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边界、规范有关部门、机构履职尽责的重要制度依据。《实施办法》主体框架与中央、省办法保持一致,共七章三十六条。结合广州实际情况,提出了我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要求:一是明确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方式《实施办法》明确我市国有金融资本采取统一管理和委托管理相结合的分类管理方式,其中:市政府及其部门直接出资或由市政府确定的主要金融机构国有资本,由广州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授权直接管理;其他市本级金融机构国有金融资本,由广州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授权委托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二是厘清出资人、受托人和地方国企股东职责边界。《实施办法》明确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代表机构的主要职责共十四条,受托人主要职责共七条,地方国企股东主要职责共五条,对于国有实体企业投资入股的金融机构,财政部门充分尊重国有实体企业的法人财产权,由地方国企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金融机构行使股东职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督促国有实体企业执行财政部门统一规制。三是细化我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具体要求。《实施办法》提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主要包括基础管理、产权管理、国资收益、财务监管、统计分析、全口径报告、重大事项管理、管理者选择和考核、监督问责等。

  三、国有金融资本委托管理方式

  《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统筹产权关系、法人治理结构等因素,对金融机构国有金融资本采取直接管理或委托其他部门、机构(以下统称受托人)管理的分类管理方式”。第四条也明确提出市政府及其部门直接出资或由市政府确定的主要金融机构国有资本,由广州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授权直接管理;其他市本级金融机构国有金融资本,由广州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授权委托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出资的国有企业依法依规行使具体股东职责,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产权关系和管理权限做好监督管理。

  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签订委托监管协议进一步明确委托管理关系和受托管理金融机构名单。委托管理原则上不改变受托管理金融机构的人事、党建、业务监管等现行管理机制。

  四、出资人职责、受托人职责和股东职责

  《实施办法》第八条明确财政部门主要职责,财政部门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宏观上要建立健全管住管好用好、做强做优做大国有金融资本的管理机制和制度体系,微观上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章程,对国家出资金融机构享有资本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股东义务。第九条明确受托人的主要职责,主要是按照受托权限和程序对受托金融机构行使相关股东职责,协同推进受托金融机构改革,向其派出董事、监事,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管理者选择和考核等。

  根据国务院《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国有实体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依法行使具体股东职责,应执行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做好落实”和财政部关于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相关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条进一步明确地方国企股东职责,主要是对于财政部门直接管理、且由地方国有企业投资入股的金融机构,地方国有企业应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行使具体股东职责,主要包括执行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提出委派股东代表、董事、监事推荐人选;按照公司治理程序依法行使权利等五项。

  五、财政部门直接管理金融机构

  《实施办法》第四条明确“市政府及其部门直接出资或由市政府确定的主要金融机构国有资本,由广州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授权直接管理”,其中主要金融机构是指由本级政府确定,一般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控股公司、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期货等金融机构。

  六、下一步财政部门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举措

  一是制定权责清单。在《实施办法》基础上,制定财政部门直接管理金融企业出资人监管清单,进一步细化产权管理、资产评估、绩效考核等重大事项的管理要求及程序。二是加强基础管理。加强产权监管、财务监管和绩效考核等日常管理,定期统计分析经营情况,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人大报告本地区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情况。三是强化监督检查。加强与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沟通,指导企业落实防范金融风险主体责任,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持续加强内控和合规体系建设,完善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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